历代严惩偷漏税
商海钩沉[039]
历代严惩偷漏税
■ 己丑牛
税收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支撑,是维持国家运营的必要条件。有意逃避税收就是违反了国家制度,历代都会严厉惩治。
西汉末王莽建立的新朝,在征收“贡税”时,采取自行申报征收,如隐瞒真实收入,一旦查出,将被罚没全部经营收入,还要罚做苦力一年。汉武帝刘彻推出“缗钱税”后,紧跟着颁布了一道《告缗令》,以物质奖励的形式,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。凡查实者,除没收其全部钱财外,还要罚戍边一年。
南北朝以来,由于战争频繁,导致人口流动大,加之人们隐报、漏报普遍,使得在册的户口数与实际严重不符,年龄也改得偏大或偏小。隋文帝采取了“大索貌阅”的措施,就是把一家人叫来,逐一清点人数,并看年龄是否相符,有没有故意把28报成18,或者把60报成了80,这就相当于大规模的人口普查。此外,还要求人们相互检举揭发,以彻底摸清偷税逃税的漏网之鱼。
到宋朝的时候,对于某些特殊税种漏税的行为,更是加大了处罚力度。例如,偷逃茶税的,20斤以上就要斩首示众;偷逃酒税5斗的就要处死。“阴阳合同”在宋朝就已经出现,当时叫“白契”,在房产交易中用得最多。宋朝房产交易税最高的时候达到17%的税率,因此很多人使用“白契”的形式进行交易,但一旦被发现,则没收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。
元朝,对漏税的刑罚更加严苛。比如商税,元政府就规定,凡隐匿税课者,“犯者笞五十”,物资一半没收。被没收财物中的50%,奖给举报人。
明代与清代,也一直保持对偷税漏税行为的高压态势,对从事酒、茶、盐等重要货物经营偷税漏税的,轻则“杖五十”、鞭笞等,重则“弃市”。明朝朱元璋的三女婿就是因为贩茶偷税漏税而被判了死刑。